中国法院新闻讯(刘楠楠)近日,伊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市容环卫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某商家卫生费及罚款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执行市容环卫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商家因拒绝缴纳生活垃圾处置费380元,市容环卫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其行政罚款9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商家仍拒绝缴纳卫生费及罚款,故市容环卫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后,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商家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自觉履行,又未提出复议或向法院起诉,故市容环卫部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准许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在此次案件中,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市容环卫部门对商家提供垃圾处理服务,商家有义务缴纳垃圾处理费。该商家因拒绝缴纳380元卫生费,造成罚款900元,为自己不履行义务承担了一定的责任。在我们的生活中,依然存在一些相似的案件,不履行义务可能触犯相关的法律,要为此付出一定的代价。法院在此提醒,在享受法律赋予权利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这样不但能减少自身损失,减少社会矛盾,还能建设更加平安、美丽、和谐的伊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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