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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纳斯县法院判处首例超载型危险驾驶案

发布时间:2017-09-10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中国法院新闻讯(张旭)近日,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对该县首例严重超载型危险驾驶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22日下午18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额定载客人数为37人的大型普通客车拉载62名学生,从玛纳斯县第三中学出发,前往玛纳斯县塔西河乡,途经光明路、凤城路、康宁路、双景路、学院路、S115线,行驶至玛纳斯县塔西河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法官释法】

  被告人陈某从事旅客运输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超员67.6%,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并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本院依法对其做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一经查处,将以危险驾驶罪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在此,主审法官提醒广大驾驶员,务必要提高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不超载、不超速、不抱侥幸心理,为大家提供安全的乘车环境和道路通行环境。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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