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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龙山区法院:“洪氏兄弟”等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

发布时间:2020-09-11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法院讯(吴少文)9月10日上午,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洪氏兄弟”等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洪某甲曾因犯流氓罪于198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赌博被劳动教养三年。释放后,与其同胞兄弟洪某乙、洪某丁先后实施聚众赌博、高利放贷、随意殴打他人、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组织卖淫、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立威造势,在东丰县内对百姓形成较强的心理威慑,使百姓在合法利益受损后不敢举报、控告。自2012年以来,洪某甲、洪某丁陆续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将东丰县范围内常年从事赌博活动的巩某丰、张某波、王某春、朱某颐等人“收编”到自己手下,在东丰县东丰镇、三合乡庆和村、中安村、二龙山乡长安村、西保安村、大阳镇双山村等地开设赌场、高利放贷,并采取恐吓、滋扰等手段索取赌债,攫取巨额非法利益,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洪某甲、洪某丁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洪某乙、巩某丰、宋某龙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洪某泽、洪某丙、李某菊、王某春、陈某斌、朱某颐、张某波、邓某纲、张某号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对东丰县范围内地下赌博业形成了非法控制,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甲、洪某丁等人通过暴力、威胁等犯罪手段,以非法占有、聚敛钱财为目的,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洪某甲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8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洪某丁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4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2名涉黑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5年6个月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余5人因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等一并依法判处。被告人犯罪非法所得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2020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胜之年,该案的公开宣判彰显了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坚决铲除黑恶势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决心。龙山区人民法院将继续立足审判职能,聚焦重点、压实责任,保持扫黑除恶高压态势,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圆满收官。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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